工伤热点问题:从事故发生到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但从伤害确诊到申请工伤认定未超过一年,应认定未过时效

2020-10-21 09:4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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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热点问题:从事故发生到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但从伤害确诊到申请工伤认定未超过一年,应认定未过时效


案情:杨某2004年在一家汽车修理厂从事汽车修理工作。2006103工作过程中,因用榔头敲打,有微屑溅入左眼,当时感觉不适,滴了眼药水后缓解,所以没去医院检查。20083月杨某感觉左眼剧烈疼痛,视觉模糊,去医院检查后诊断为1、左眼外伤性白内障;2、左眼铁锈沉着综合症;3、左眼内附异物。现杨某的左眼视力明显减弱,矫正没有提高。20084月杨某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劳动局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杨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时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局在60天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盛律师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是一年,关键是一年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从什么时候开始。绝大部分时候,事故发生之日与伤害确诊之日是同时的,但像本案事故发生与伤害确诊不在同时,该如何确定一年时效的起算点?对此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证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具体看本案,虽然事故发生在2006年,但具体确证是在2008年,劳动局在认定工伤时,显然没有注意本案的特殊性,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一年时效是不科学的,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应从伤害具体确诊之日计算一年时效,这样来看,杨某应认定为工伤,劳动局认定错误,故法院判决重新认定。

 

    盛雪川律师    1337210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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