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热点问题:无证驾驶致行人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遭受的损失

2020-10-21 09:47 0
首页 > 谐达动态 > 详情

交通事故赔偿热点问题:无证驾驶致行人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遭受的损失


案情简要:2006128被告衡某驾驶机动车与驾驶电瓶三轮车的韩某相撞,韩某当场死亡。衡某驾驶的机动车保有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主张衡某是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杯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具有上述情形的,保险公司在垫付了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如果有以上情形,保险公司仅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财产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换句话说,二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只针对直接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身受伤害受到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仍然应到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

     律师评析:该案例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案例,可以理解为在江苏省内统一意见的案例,苏州法院系统在司法实践中多作相同理解。但也有外地法院作不同理解,认为二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包括人身受伤害造成的损失,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条例》第22条所指财产损失与该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含义一致,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编者:盛雪川律师    13372101861

法律咨询热线:18912723220 技术支持:好先生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