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违规 股民诉讼维权

2020-10-21 09:4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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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办案手记 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告谢某200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聂某,得知聂某炒股经验丰富后遂委托聂代为炒股,同时将交易卡和80万元本钱交给聂,资金卡仍由谢本人掌控。2002629,一年委托期满,双方结帐时谢某发现自己交易卡上市值现金101万元(股票+资金),与80万元本钱相比已赚进21万元。2001年正值股市低迷,谢眼看聂居然能够纂钱,便坚定了对聂的信心。于是,谢将赚得的10万元付给聂作为报酬,自己取现金1万元,将其余赚得的10万元继续留作炒股资金,双方又签定了新一轮协议,有效期至20047月。期间,由于股市行情不好,谢一直未去查阅股票交易情况。

第二次协议到期后,聂称大盘向下,股票被套、取现有损、结帐困难,要求延期结算,聂称有内部消息,只要大盘一好即可翻身。

然而,从2005年底,聂突然失去音信。200619,原告到苏州市某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查询,才发现自己的交易卡上已经没有股票,现金也仅余1.5万元。

如果是做股票正常亏损,后果当然由谢自己承担,但是,谢的交易清单反映,自己有一笔55万元现金在200271以“内部转出”方式被划走,而自己的资金卡、资金卡密码、身份证都由自己掌控,别人根本不可能在交易卡上支取现金!那么,55万元现金是被谁取走?“内部转出”是什么性质?该55万元又到了何人手中?

因交涉无果,谢遂向江苏省证监委投诉,省证监委答复称:聂从证券营业部提取55万元没有根据,证券营业部行为违规,相应民事损失由司法途径处理。据此,谢于200612月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55万元现金。

诉讼中,证券公司辩称55万元的资金原本是在2002627从第三人陈某的交易帐户中转入错误转入,71“内部转出”只是纠正错误,并未损害谢某的利益,故自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财务凭证放映:2002627“转入”的55万元和200271“转出”的55万元,经手人均为聂,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两名高级管理人员高某和冯某签字同意。

谢某认为,自己20026月与聂结帐时看到自己交易卡中有101万元市值,完全是证券公司违规帮助聂弄虚作假的结果。正是由于证券公司违规将他人帐户中的资金转入自己的帐户,才使自己产生了对聂的错误认识,将所谓10万元赢利分给聂,并将90万元资金继续交给聂代为买卖股票,致最后血本无归的结果。因此,自己的损失跟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直接相关,证券公司应当赔偿。

法院会怎么判决?证券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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