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师办案手记 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告谢某200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聂某,得知聂某炒股经验丰富后遂委托聂代为炒股,同时将交易卡和80万元本钱交给聂,资金卡仍由谢本人掌控。
第二次协议到期后,聂称大盘向下,股票被套、取现有损、结帐困难,要求延期结算,聂称有内部消息,只要大盘一好即可翻身。
然而,从2005年底,聂突然失去音信。
如果是做股票正常亏损,后果当然由谢自己承担,但是,谢的交易清单反映,自己有一笔55万元现金在
因交涉无果,谢遂向江苏省证监委投诉,省证监委答复称:聂从证券营业部提取55万元没有根据,证券营业部行为违规,相应民事损失由司法途径处理。据此,谢于2006年12月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55万元现金。
诉讼中,证券公司辩称55万元的资金原本是在
相关财务凭证放映:
谢某认为,自己2002年6月与聂结帐时看到自己交易卡中有101万元市值,完全是证券公司违规帮助聂弄虚作假的结果。正是由于证券公司违规将他人帐户中的资金转入自己的帐户,才使自己产生了对聂的错误认识,将所谓10万元赢利分给聂,并将90万元资金继续交给聂代为买卖股票,致最后血本无归的结果。因此,自己的损失跟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直接相关,证券公司应当赔偿。
法院会怎么判决?证券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大家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18912723220 技术支持:好先生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