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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该《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近年来中国政府的重大制度创新,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是中国政府变革和民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根据该条例,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等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监督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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