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受赠的公司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是一方财产吗?

2020-03-19 15: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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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山律师:18912606001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及个人婚姻价值观的改变,当下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个人认为在离婚案件当中,离与不离只与当事人决心相关,不过是时间问题,分哪些财产,怎么分才是关键!

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可能最关注的是存款、房产等,对于公司股权的关注度并不是很高,甚至于有些律师都很少关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人身兼数家公司股东身份并不少见。其中有的自己创业,开办公司成为股东,但也有一部分是受赠股权后成为股东,下面笔者仅就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受赠公司股权后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形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股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

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受赠的公司股权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自不用说,理所当然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一方受赠的公司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又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单从字面理解,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反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则理解不一。

   案例1、2015年11月20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秦开民初字第1383号郑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婚姻期间接受赠与的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应为个人财产。

    案例2、2014年2月13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台商终字第643号沈丽红与叶锋雷、叶灵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同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姻期间接受赠与的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应为个人财产。

但再看,2016年8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5970号汤玉峰诉沈春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则认为即使婚姻期间取得股权系基于其父母对其的赠与,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赠与所取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现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所取得的股权系其父母明确对其个人的赠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该股权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讲,即使涉案争议股权系被告父母赠与其个人所有,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亦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案例,虽然实践判决中各有不同,如上述台州中院的判决同时参照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该条规定系针对婚姻期间接受不动产的赠与,且在不动产办理登记的现实过程中一般均需夫或妻一方到现场作放弃产权的意思表示签字确认,才会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接受股权赠与后的工商登记则不需要另一方到现场办理放弃股权的意思表示。因此,笔者认为还是要看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没有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表述,如果有则为夫妻一方财产,如无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赵云山律师:18912606001(微信同号)                            

                             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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