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从中央至地方、各部门各条线都及时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来共抗疫情、共克时艰。苏州市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成为首座推迟复工的城市。后又将复工时间延长至2月10日。
现复工时间将至,有关劳动用工的各类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故我所特整理出如下问题和解答,希望对即将重返岗位的各企业主和员工有所助益。
问题
01
因疫情未及时返岗的职工,企业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解答
优先安排休年休假、事假。
实操建议
1.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年休假休完可协商引导员工请事假等,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享受事假待遇。
问题
02
假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
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
03
员工被隔离,公司能否单方面调岗调薪?
解答
不能。公司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也不能单方面调岗调薪。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问题
04
员工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解答
可以,由医保基金支付。
依据
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国家医保局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
一是,疫情流行期间,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是明确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即对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就医地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问题
05
员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实操建议
1.若员工可提供病休凭证的,按照病假处理;
2,因特殊情况没有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调休、休年假、或调整为公司福利假期等;
3.员工如没有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员工其它假期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可以向所在单位按程序申请事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第四条
问题
06
对于已确诊的员工,以及在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应怎样考勤?
解答
1.对已确诊的员工,在患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对于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按照“出勤”执行,需向其支付工资。
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与第五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问题
07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解答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
问题
08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解答
应依法支付停工工资/生活费。
实操建议
建议提前与员工沟通,告知其关于停工生活费的法律规定,提前根据规定商量好费用。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
(一)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四川省生活费的标准是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陕西省是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5%,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上海市、天津市是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问题
09
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具体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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