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认定

2020-10-21 12:3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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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认定


来源: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 叶湘锋律师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资本越来越大,投资热潮、创业热潮的高涨,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民间借贷具有及时、简便、灵活、融资快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因为其不规范性、盲目性、风险系数大,各类民间借贷案件在法院的诉讼案件中比例显著增加。在审理和化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关于证据审查认定的问题成为此类案件中的疑难。

       一、借贷关系是否合法

     (一)主体是否适格。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8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案件中,首先应该审查借贷关系的主体是否适格,对于双方没有公民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借贷关系,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关系处理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有部分案件中的出借人在借款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有时甚至是明知对方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以高利息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一)书面协议与口头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和熟人相互介绍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往往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甚至是没有出具借款条据,而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出借方经常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因此在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不出必要的事实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在诉讼中,口头协议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可,且有真实、可信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认定借贷关系存在。

   (二)注意区分借条与欠条。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中借条或欠条常常扮演者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凭证的角色,但借条与欠条之间在法律性质与法律效果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加区分的相互混用会导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法律有效保护。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两者的区别分析如下:

   1)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在诉讼中,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2)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起算不同。 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权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而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欠条出具之日就已经表明借款人已经在法律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出具欠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就已经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计算诉讼时效。 

        三、利息约定如何认定

      (一)利息约定是否明确。《合同法》中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审查利息约定时,首先看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是否明确,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一方请求偿还利息的则不予支持。但应注意,即使是没有约定利息的贷款,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以主张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利息和利率。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约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几分利的计算。在审理案件中,由于涉案的当事人在出具借条时经常按照口语习俗将利息约定为一分二分。在此时,一分利应按照月利率1%计算,则年利率为12%

     (四)提前还款,利息如何计算。《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使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有了法律依据。在借款合同中,人们都知道借款人不还款是违约行为,实际上,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构成违约。实践中,贷款人如果提前还款而没有支付实际借款期间利息的,出借人涉诉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利息的,法院应按照合同法的约定依法予以支持。

      (五)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法院在审查时,应按照借款人实际借款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计算。

       四、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以此看来,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审理实践中,出借人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不主张对方还款,借款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但如果期间出借人积极主张了其催要还款的权力,就会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对于此,出借人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期间届满前多次向债务人催要过还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积极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典型案件中各种法律关系和证据认定等问题,为日后的司法提供有力的帮助,更好的应对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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