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峰:婚姻房产分割 物权不是唯一考量

2020-10-21 10:1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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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峰:婚姻房产分割 物权不是唯一考量


       来源:广州日报
  
  客观地说,对婚姻关系中的物权归属进一步明晰,这是与当前我国一方面家庭财产增加,另一方面离婚率逐年上升的现状相适应的,有着积极意义。一份曾经海誓山盟的感情,最终演变到赤裸裸的财产争夺,这种场景虽然有些冰冷,但却是难以回避的现实。婚姻关系固然是一种感情关系,但更是一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经济关系。尤其是当感情关系破碎时,经济关系往往又成为首要关系、主要矛盾。
  
  但与此同时,新的司法解释所引发的观念震撼,也给了我们对一些问题进一步深入思考的契机。新司法解释在婚姻财产分割上,很多地方体现出物权优先理念,比如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等。这体现了对物权所有人权益的尊重,但不难预计又会产生新的问题,比如,婚前买房时女方还未毕业,按揭贷款合同只能由男方签订,但首期款却由女方父母部分赞助,这样的房产离婚后如果归产权登记方即男方所有,显失公允;又如,今后结婚时越来越多女性一定会强迫在男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上加上女方名字,这种情况如何分割财产也恐怕会形成含混。
  
  而更深层的反思是,新解释是否会形成对男方的过多保护,从而使得表面上的财产公平,带来新的、内在不公平。这种疑虑产生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不同定位,以及由此导致的不同权利与义务。其一,绝大多数婚姻都是哥妹配,既然男方乐于享受男大女小N大好处——“倾斜的平衡更易带来婚姻的和谐;女方更年轻,保持青春美丽容颜的时间也更长;年龄和社会阅历上的差距,男方的保护欲能得到更多满足——就应该承认进入社会、积累财富上的先后顺序。因此对大多数婚姻而言,男方在买房上更多付出,带有某种义务性、合理性。其二,男女双方对婚姻的贡献存在差异化或曰互补性的贡献,女方生养并教育子女、承担家务,对婚姻的隐性贡献必然导致她们中的绝大多数在婚后显性财富积累上相对吃亏。因此,对于财产(包括婚前房产)的分割,如果没有兼顾女方的这种贡献,难免有悖人类社会千百年来的两性分工。从而导致表面上的个体公平,可能损害社会学意义上的广义公平。
  
  更不要说,司法解释()存在一个明显的硬伤,亦即对城镇居民的婚姻房产问题明察秋毫,对农村居民的婚姻房产问题则语焉不详。长期以来,农村的婚姻财产问题受到村规民约的调整,而正因非法律因素的长期介入,一旦发生婚姻变更,其情况也更复杂。比如女随男的嫁入婚姻模式,很容易导致女方的权益两不靠:婚前房产多为婆家置办,娘家的房产(宅基地)又因儿子继承制而失去权益。如果离婚,新司法解释对婚前房产归属权的界定口径很可能强化这种不公,令女方进退维谷,催化相关社会问题。无怪乎有人称,这个司法解释多少有些城市人的婚姻法的色彩。面向全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却忽略了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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