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热炒下的冷思考
作者:清水木榕
【戴爱华律师按:在清水木榕的博客上看到这篇文章。如果清水木榕非法律人,对其思考尤为敬佩。
“摸奶门”值得反思的是照片来源以及公开披露涉及他人隐私的照片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事关公民权利。如果人人热衷于看热闹,迟早,今天的看客或许就是明天的受害者。】
近日,一幅被唤作“摸奶门”的艳照在网上爆炒,为本已乱花迷眼的生活平添一道烁目的风景。一时间,围观重重,众议驳杂。
有好事者按图索骥,很快便“人肉”出驾车人乃某国有企业高管、被摸者为某女大学生云云。
在一片惊异、调侃、斥骂乃至艳羡声中,也有人发出了“艳照何人所摄、为何上传网络、此举是否妥当、有何法律责任”等一连串疑问。
窃以为,这是其中最具理性、最有价值的声音。在这桩看似轻松娱乐的事件背后,其实隐含着图片内容是否涉及公民隐私权、该权利是否应当保护、公安机关上网曝光是否构成侵权、媒体监督与其对象身份等一系列严肃而复杂的法律关系。
在本人看来,以当时车内人员及行驶路段观之,涉事车辆内当属私人空间,也即里边发生的一切都是当事者之间的私密事务,只要他们岁届成年、基于自愿,都是法律所不加理会的。当然,假如那男女中的任何一位已有家室之累或是情感之归,仍行此苟且,则是可以在道德范畴内议论乃至谴责的问题。
正如西谚所云:“把上帝的归上帝,把凯撒的归凯撒”,法律与道德本是两种社会行为的评价和调整规范,不可混为一谈。也就是说,在立法之中应当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的道德、情感因素,而到了法律执行的时候,则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这些因素的干扰。否则,无异于“将啤酒兑茶水”——坏了两样好东西。
因此,如果那张艳照确为公安交警探头所摄,则自然作为执法机关判断是否构成违法驾驶的证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驾驶者当时的行为似乎只构成超速行车,可以依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问题在于,公安机关却将原本应当妥善管理、且涉及他人隐私的一份证据传播上网,成为满足公众猎奇心理的资料,从轻处看,这实在有失国家执法机关应有的严肃;往重里说,它完全可能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当然,传播者也可能将此解释为曝光丑陋、批评不良的道义之举,但即便如此,这也不是公安交警部门份内之责,还是那句话,凯撒莫管上帝的事,这是依法行政中的应有之义,要知道,“风化警察”并非褒奖之谓。我国法律虽然实行公开审判原则,但涉及个人隐私是三个例外情形之一,无论案情本身具有多大的道德教化意义。
也许有人要说,难道对那些不良或丑陋就不能进行曝光监督了吗?当然不是。这样的事情应当由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去做。但其中必须明确的一条底线是,被曝光者的身份是包括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还是普通公民。如果是前者,则实行“公众人物无隐私”原则,不仅他们本人、甚至他们的家人都可以时刻被聚焦于公众视点之下,该原则自1960年美国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确立后,一直被西方法学界奉为经典,戴安娜王妃被“狗仔队”穷追猛打、以至于香销命殒的场景,想必人们至今仍记忆犹新。即使贵为一国总统也概莫能外,那个一度让“地球人都知道”的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绯闻事件,更是一个国人通晓的典范。值得注意的是,该原则甚至为我国近年来的一些司法判决所采用,例如2002年著名球星范志毅诉《体坛周报》名誉侵权案、2003年著名作家余秋雨诉《北京文学》名誉侵权案,法官均以“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要低于一般公众,对新闻媒体实行舆论监督中所受到的一定伤害应当予以理解和容忍”为由,判决予以驳回。相反,法律以及司法对普通民众的隐私、名誉权则实行更加严格的保护。
话说至此,“摸奶门”艳照中那位驾车人国企高管的身份是否属于公众人物,在中国现行的组织人事体制下,确实还不太好说。不过,这是这起事件中可以讨论的另外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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