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2020-10-12 16:3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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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851日起施行,该法将更好更快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该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

 

  ——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按原有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间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该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

 

  ——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按原有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经法定程序批准可延期三十日。而该法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更加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该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突出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为尽量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该法将调解单列一章,特别是规定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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