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0-03-19 14:5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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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工作人员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后被告人韩彩菊等六人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假冒相关单位客服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人员加入境外诈骗窝点进行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件。由于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一些诈骗窝点转移到境外,甚至将拨打诈骗电话、网络平台、转账取现等设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案件侦破和赃款追缴带来了不少困难。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对境外诈骗窝点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加大对冒充司法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税务工作人员等诈骗电话的警惕,遇有此类情形要理性分析,必要时及时向警方求助。

案例二:

黄阳华等四人虚构领取生育补贴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4月,被告人黄阳华组织被告人黄晓程等三人共同实施诈骗。谢阿玲、黄晓程作为“一线”,在掌握新生儿及父母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冒充卫生局工作人员,同新生儿父母电话联系,虚构领取生育补贴事由,并要求其联系“二线”黄阳华。黄阳华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指示被害人根据其语音提示通过ATM机操作,将钱款转账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其中黄阳华、谢阿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4327元,黄晓程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5823元,蔡评举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79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阳华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阳华、黄晓程、谢阿玲三人诈骗数额巨大,蔡评举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黄阳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晓程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阳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晓程等三人三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新生儿父母虚构领取生育补贴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二胎时代”的到来,在迎来生育高峰的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黄阳华等人在掌握新生儿及父母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分工负责,冒充卫生局和财政局工作人员,层层设下圈套骗取财物。提醒广大新生儿父母,一定要及时了解国家及当地生育补贴政策,对符合补贴政策的,应积极与当地政府联系,通过合法渠道领取。

案例三:

苏松文、苏福坤发布虚假招聘“刷信誉兼职”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苏松文、苏福坤与他人(均另案处理)经共同计议,制作网站后通过“百度推广”功能发布虚假的招聘“刷信誉兼职”信息,并使用QQ账号及电话与被害人联系,以完成任务后即支付佣金并返还本金为诱饵,要求被害人用指定的手机号码在指定的网站购买手机充值卡,后将被害人购买的手机充值卡卡号及密码通过网络转售他人,非法获利,为欺骗被害人继续购买充值卡,又以网络不稳定致充值无效或充值业务延时导致“卡单”需要激活任务等理由让被害人反复充值或让被害人直接汇款到指定账户。苏松文、苏福坤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88人共计人民币1832272.44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松文、苏福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苏松文、苏福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苏福坤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苏松文、苏福坤退出部分赃款。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松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福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布虚假的招聘“刷信誉兼职”信息诈骗的典型案件。在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上,良好的信誉是网络卖家提升业务量的重要保证。本案中苏松文、苏福坤正是利用这种可能存在的“市场需求”,伪装成网络卖家,打出“刷信誉兼职”的招聘信息,以完成任务后即支付佣金并返还本金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钱款。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参与“刷信誉兼职”,一方面为网络平台营造良好的公平交易秩序,另一方面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骗取钱财。同时,对通过网络寻找兼职的,一定要认真核实信息,保持警惕。

案例四:

杜少友等十二人刊登免费赠送糖尿病治疗仪广告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杜少友与龙朴江(另案处理)在湖南省衡阳市以衡阳金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名,组织被告人赵金钟等多人通过在报刊刊登免费赠送糖尿病治疗仪的广告,引诱被害人主动联系;再由被告人凌霞等负责接听电话,并将获取的被害人信息进行登记后交赵金钟等;由赵金钟安排其他被告人按照事先培训过的“话术”内容,冒名或者使用假名谎称系中国中医科学院等机构的专家、主任等身份对被害人进行“回访”;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采用免费赠送糖尿病治疗仪但需要购买电极贴等、谎称被害人购买满一定数额的药物后可报销大部分购药费、作为模范病人参加研讨会可获得奖金等方法,诱骗被害人购买糖尿病治疗仪电极贴和珍芪降糖胶囊、消糖灵胶囊等药物,先后骗取被害人104人共计人民币1297265元。

(二)裁判结果

本院经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审理期间,经上诉人申请、二审准许撤回上诉。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少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杜少友等四人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他被告人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杜少友、赵金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归案后,杜少友等十二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杜少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金钟等十一人七年有期徒刑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针对病人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罹患疾病已是不幸,为了治愈或延缓病情,被害人已经承担了较大的治疗费用、承受了巨大的心理负担,不法分子却利用病人节省费用、急于治疗的心理,专门针对病人实施诈骗。本案中,杜少友等人通过在报刊刊登免费赠送糖尿病治疗仪的广告吸引被害人的注意,引诱被害人主动“上钩”,再由其他人谎称名医、专家回访,进而诈骗被害人大量钱财。希望广大群众患病后,应到正规医院就诊,切勿听信虚假广告,拒绝贪“小便宜”,以免延误病情,或被不法分子利用诈骗钱财。

案例五:

桑小委等七人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中下旬开始,被告人桑小委先后购置了多套伪基站设备,并陆续安排被告人许贺飞等人至江苏省、河南省、山西省、河北省等地发送诈骗短信。许贺飞等人明知所发送的短信为诈骗短信,仍通过伪基站设备,冒充建设银行95533短信客服,驾驶车辆向附近群众发送诈骗短信。被害人按诈骗短信提示登录网站,输入银行卡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后,卡内现金被消费。其中,桑小委涉及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464603.87元,发送诈骗短信349296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扬中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桑小委等七人通过伪基站设备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短信实施诈骗,其中,桑小委等六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且系共同犯罪,桑小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桑小委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桑小委等七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桑小委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明明等六人六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伪基站可以干扰屏蔽运营商的通讯信号,骗过验证环节向手机用户发骚扰、诈骗短信。本案被告人利用伪基站冒充建设银行向受害群众发送钓鱼网站,受害人基于对建设银行“95533”号码的信任,点击钓鱼网站后按照网站的提示进行操作,就掉进了骗子的陷阱。实践中,还存在利用伪基站发送冒充房东、朋友、亲人等身份,以收房租、借钱等名义直接向被害人要钱等多种诈骗手段;有些不法分子不仅通过伪基站发送钓鱼网站,还在钓鱼网站中植入木马病毒,这种木马病毒不仅可以盗取被害人的银行信息,还可以拦截银行发来的验证码。提醒广大群众,收到银行、房东等发来的短信时,切勿点击链接网站,即使认为有真实性可能的,也一定要先作核实。

案例六:

李丹、刘成、冉令学推销假藏品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丹、刘成、冉令学与犯罪嫌疑人夏永前(另案处理)共谋,以推销收藏品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先由李丹化名“李冰”,冒充“北京收藏品会员总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以限量发行等为由,故意抬高藏品价格并向其推销,再由刘成等人冒充“上海东方收藏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以高价收购、拍卖相关“藏品”为名给被害人打电话,让被害人误以为购买李丹向其推销的藏品有利可图。被害人决定购买后,冉令学与夏永前从北京马甸邮币市场购买廉价工艺品及伪造的“收藏证书”、“鉴定证书”等,通过李丹等人高价出售给被害人,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64.2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睢宁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丹、刘成、冉令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藏品有巨大的升值空间、冒称他人欲高价回收藏品等方式,向被害人推销藏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在犯罪后,均有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诈骗赃款的行为。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丹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冉令学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推销假藏品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发展,藏品成为很多人的投资选择。近年来,这种投资途径被不法分子利用,收藏品诈骗案件屡经曝光,却层出不穷。该类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假冒各类收藏品协会、拍卖行等,以出售为名推销假藏品、以拍卖为名骗取被害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本案中,李丹以“北京收藏品会员总部”推销假藏品,刘成等谎称“上海东方收藏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以高价收购、拍卖相关“藏品”,让被害人误以为有利可图,进而陷入被告人布下的陷阱。提醒广大群众,收购、拍卖藏品应通过正规途径,谨慎交易。

案例七:

闫善超通过微信发布虚假出售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闫善超于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在其微信号为gay-L520、gay-16221622的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低价出售iphone系列手机、ipad、笔记本电脑等虚假信息,并将从网上下载的他人的交易信息、自己填制的虚假快递单图片上传至微信朋友圈,诱骗被害人向其购买手机,在收到被害人钱款后即将对方微信拉黑。闫善超采取上述手段骗取他人钱财38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14420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善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闫善超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闫善超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微信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近年来,随着微信等交友工具的普及,越来越多地出现利用此类交友平台进行商品宣传、交易的情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交友工具等建立起的一定信任关系,通过发布虚假出售信息、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闫善超发布虚假出售信息后,将从网上下载他人交易信息、填制虚假快递单图片上传至微信朋友圈,虚构其与他人交易的事实,引诱被害人向其购买“产品”。希望广大群众在享受微信等平台带来便利的同时,保持对此类诈骗的警惕。

案例八:

郑明、孙秀琳以垫还信用卡透支实施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下旬,被告人郑明、孙秀琳经合谋后至泰州市海陵区,利用当地手机卡注册微信号,加入相关信用卡、贷款等金融类微信群,谎称自己有信用卡需要“垫还”并愿意支付手续费。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孙秀琳约被害人或中间人见面,将相应需“垫还”的信用卡交给被害人或中间人并告知密码。待被害人将其要求的相应“垫还”款项打入指定的信用卡,郑明收到还款到账信息提示后,即刻通过招商银行手机掌上生活APP将该卡锁定,使得被害人无法再将“垫还”款项刷出。之后郑明通过电话进行信用卡挂失、补办,待收到新卡激活后,将赃款套现取出或者进行刷卡消费。二被告人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68723元。所得赃款由二被告人共同使用。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明、孙秀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郑明、孙秀琳犯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郑明、孙秀琳归案后均如归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均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孙秀琳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秀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垫还信用卡为名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信用卡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一些不法分子以信用卡需要垫还为名寻找被害人代其偿还,并以愿意支付手续费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进而将卡锁定诈骗被害人钱财。提醒广大群众,对于信用卡垫还等赚取手续费的广告,要予以警惕,切勿因小失大。

案例九:

张伟祥等四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帮助转移款项诈骗案

(一)简要案情

2015年1月,被告人张伟祥等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由张伟祥负责和实施诈骗人员联系,并向其提供诈骗所使用的银行卡,被告人詹志仁提供POS机,并和被告人林嘉明通过该POS机刷卡的方式将所骗得钱款转移,以便将款项取出。被告人邵昭赞明知他人为实施诈骗而需要银行卡,仍向张伟祥出售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张伟祥等四人参与诈骗29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48.472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祥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张伟祥等四人伙同他人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张伟祥等三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伟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张伟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系立功。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伟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詹志仁等三人十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款环节的典型案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顺利实施诈骗行为,同时为了规避打击,往往分工协作,特别是将骗取钱和转账取款分为不同环节。目前,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取款、转移赃款已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职业,对此类犯罪应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张伟祥等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仍为其转款,是诈骗行为得以完成的重要环节,在共同犯罪中仅属分工不同。对该类犯罪的严厉打击,彰显了我国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十:

郑伟健等四人明知他人诈骗提供技术服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郑伟健开设传奇营销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并雇佣人员,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利用VOS改号软件架设诈骗平台,通过提供改号、线路测试等技术服务,为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并从中获利。2013年6月,诈骗团伙利用郑伟健提供的诈骗平台,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38.8万元。

2013年6月,郑伟健还先后雇佣被告人黄微、钟美兰、邓曾龙等人,继续在传奇营销公司为多个诈骗团伙提供诈骗平台。其中,黄微、钟美兰、邓曾龙为诈骗团伙提供改号、线路测试等工作。诈骗团伙通过诈骗平台拨打诈骗电话13800余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伟健等四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郑伟健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郑伟健等四人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伟健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微等三人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技术服务构成共同犯罪的典型案件。电信网络诈骗需要通讯、网络技术支撑。随着电信网络犯罪的蔓延,一些不法分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相应技术帮助并以此牟利。该类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能够得逞的重要环节,应予严厉打击,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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