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打官司时认为自己委托律师的费用最终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和律师接触后,得到的答案通常是否定的。那么律师费到底能不能由败诉方承担呢?下面通过举例说说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
一、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二、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以将律师费列为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但一定要明确约定为“律师费”,而不能含糊表述成“实现债权的费用”。除此之外,还需提交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票。
三、其他可酌情裁判由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的情形
此类情形分散于我国各类法律、司法解释中,有的被废止、有的被修改,下面就现行有效的比较常见的情形进行举例。
(一)著作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二)商标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三)担保权纠纷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情形
《意见》第22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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