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企业“一件专利申请”现象的分析与思考

2020-03-19 14:4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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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企业的专利状况,2006 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1985 年《专利法》实施以来所有提出过专利申请企业的专利状况进行了调查,获得了大量一手数据,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在对数据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的专利实力分布不均,两级分化较为明显。在所有获得调查数据的企业中,专利申请量在50 件以上的企业只占到1.7%,但是它们所拥有的专利申请却占获得调查数据的企业专利申请总量的44%。与此相反,有42%的企业截至调查为止只提出过1 件专利申请,它们的专利申请量只占到获得调查数据的企业专利申请总量的5.8%。企业的这种“一件专利申请”现象引起了我们的关注。企业提交过专利申请,表明它们初步具有专利保护的意识。但是,是什么原因导致它们之后没有再继续专利申请的行为呢?带着这个疑问,我们单独针对这部分数据做了进一步分析,力图通过探讨这一现象的产生原因,更全面地了解和把握我国企业专利状况的细节,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有效的依据。

  一、 “一件专利申请”企业是我国专利体系的重要组成

  经统计,在所有获得调查数据的企业中,只提出过一件专利申请的企业有18,081 家,由他们提出的专利申请相应为18,081 件。本文的分析以此为基础展开。

  从总体上看,若以企业专利申请数量为基准,以拥有相同专利申请数量企业个数聚类,结果显示:拥有一件专利申请的企业为18,081家,拥有两件专利申请的企业为8,340 家,拥有三件专利申请的企业为4,123 家,……到10 件专利申请时,企业数量降至509 家,拥有50件专利申请的企业仅有16 家。随着企业拥有的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企业数目逐级递减。图1 上半部分表示的是我国拥有不同专利申请数量企业的分布情况。由于涉及申请数量区间跨度较大,图中曲线难以准确把握,图1 下半部分将上半部分图形的左侧区域放大,显示了从1 件到50 件专利申请数量的企业聚类形态分布的具体情况。

  

  就各年中申请一件专利企业数以及企业专利数占同年企业总数以及专利总数两个比重而言,均呈现整体下降的趋势。
  
  就一件专利企业数比例而言,企业专利状况调查数据库显示:1985年有专利申请的企业共计112 家,其中43 家企业申请1 件专利,占当年全部企业总量的38.4%;到2005 年,当年申请专利企业总数达9647家,申请一件专利企业数2526 家,所占比重降至26.2%。

  就一件专利申请企业所申请的专利占全部企业专利总量比例而言:1993 年前,一件专利企业申请专利占全国全部企业专利申请总量均超过20%,最高的年份时接近35%,而这一比重在1996 年之后已低于9%,2001 年后,比重更是降到5%以下,见图2。

  由此说明,自1985 年我国专利法实施之日起,随着企业专利意识的增强,申请专利的企业数量显著增加;申请一件专利的企业数量所占比重虽逐年减少,但始终占到了各年申请专利企业数的四分之一以上,到2001 年后保持相对稳定的水平,并有小幅度的上扬;同时,由于一些全国大企业专利意识与专利战略的加强,使得企业专利申请总量增长迅猛,从而导致一件专利申请企业专利所占比重降低趋势明显。


  二、企业“一件专利申请”现象的若干特性

  (一)“一件专利申请”企业所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比重最高

  在“一件专利申请”企业所提交的全部18,081 件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申请4,121 件,实用新型专利9,883 件,外观设计专利4,077
件。实用新型专利量比发明及外观设计两类专利申请量总和还高。通常,实用新型又被称为小发明,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一件专利申请”企业所提交的专利申请多集中在实用新型领域,反映出这类企业对于技术的小改小革活动较为活跃,同时具有一定的专利保护意识,追求较快地获得专利授权。

  (二)区域分布特性

  与获得调查数据企业的专利申请总量区域分布态势基本相同,一件专利申请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特别是江苏、浙江、上海、北京、广东五省市。我国中、西部地区申请专利的企业数量较少,一件专利申请企业聚集程度并不高。

  就各区域内部只申请一件专利企业数量比例以及一件专利企业申请的专利比例“两项指标”情况来看,全国地区间差异较大,具体情况见图31:“占一件专利企业比例”=(某地区一件专利企业数)/(全部一件专利企业数);“占同省企业数比例”=(某省一件专利企业数)/(该省全部企业数);“占同省企业专利数比例”=(某省一件专利企业专利数)/(该省全部企业专利数)。


  从图中我们看出:我国东部地区一件专利申请企业数量在海南仅

  为20.7%,而这一比重在北京市高达54.6%,两地区在这一指标上相差33.9 个百分点。同样的情况在我国中、西部各地区间也普遍存在。北京、宁夏、吉林等省市一件专利申请企业所占比重均超过了50%。从专利申请量来看的各地区比重差异虽不如企业数量指标明显,但是依旧表现出一些共性的特点:由于东部地区企业专利申请总量更高,因此东部地区一件专利企业专利比重的平均水平低于我国中、西部地区。

  从图形分析中,除一件专利企业数量东中西部的差异外,我们尚不能找到“两项指标”在区域间以及各省市间分布变化的显著规律,也不能得出“1件申请企业所占比重高,这个地区的专利普及意识强等结论”。全国专利工作远比我们数据统计工作更加复杂。要针对不同区域间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专利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鼓励专利申请数量较少的企业向注重专利保护、注重加强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层面过渡。针对区域性的专利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弹性机制的建立也便显得尤为重要。

  (二)控股性质与规模聚集特性

  在全部“一件专利申请”企业中,57.4%的企业是私人控股企业,国有控股及集体控股企业分别占到21%和12.7%,而外商控股以及港澳台商控股企业加在一起也仅有8.9%。

  从企业规模的角度看,中小型企业所占比例高达57.7%,规模以下企业为35.2%,大型企业占7.1%。若将企业性质与规模两指标结合,我们见图42:


  第一,“一件专利申请”企业中,中小型内资私人控股企业数量最多,规模以下私人内资控股以及中小型国有控股企业的数量排在二、三位;

  第二,内资控股(国有、集体、私人)性质一件专利企业占同性质全部企业数及同性质企业申请专利数比例均高于外商控股企业及港澳台商企业情况。

  第三,国有企业中申请1 件专利企业数量比重最高。大型、中小型、规模以下三种国有性质控股企业一件专利申请企业数量所占比重分别为32.8%,43.6%以及55.5%。这一比例,显著高于同规模其它四种性质1 件专利企业分布情况。但是国有企业1 件专利企业所申请的专利数量比例很小,分别仅为1.9%,8.3%,21%。

  第四,大型企业中,国有控股一件专利企业比重明显高于其它四种性质企业情况;中小型各类企业所占比例普遍较高,尤其以内资控股企业比例更加突出;规模以下一件专利企业主要集中在私人控股企业中,其比重高达24.7%。

  由此可见:一件专利申请企业中,私人控股性质企业是主要组成部分,而外商及港澳台商控股性质企业比重很小;就“两项指标”而言,外商低于内资,大型低于小型。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国有性质企业“两项指标”在三种内资企业中最高,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中1 件专利申请企业比重明显偏高。

  (四)高新技术情况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我们以是否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认证为准。在全部18,081 家“一件专利申请”企业中,已获省级认证的高新企业有4,171 家,占到23%,同时占到获得调查数据的全部高新技术企业的32.6%。它们申请的专利占调查到全部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的2.9%。

  在4,171 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内资控股企业3,748 家,所占比例高达90%,外商控股与港澳台商控股企业之和为10%。一件专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数占全部企业数比例在五种控股性质企业间略有差异,比例最高的是私人控股企业的34.6%,比例最低的是港澳台商的25.9%。不同性质企业专利比例曲线与企业数量曲线分布大致相同,所占比重小,最高的私人控股企业也仅为4.7%。

 

  (五)行业分布特性

  在18,081 家“一件专利申请”企业样本中,包含102 个门类所属行业,其中与C 部制造业相关门类32 个,共涉及13,716 家企业,占全部样本企业的75.9%。其中所包含企业量超过1000 家的行业有四个,分别为:C36(专用设备制造业)、C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及C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这四个行业中聚集了全部18,081 家企业的28.6%。

  在企业数量排名前20 位的行业中,前17 位均与制造业相关,另三个行业是M76(专业技术服务业)、D44(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A01(农业)。在这些企业“两项指标”中,排名前17 位的制造行业一件专利企业数占全部企业比例较高,在35%-45%区间内,而这些企业的专利比重不高,仅为3%—11%的区间范围。

  三、企业仅提交“一件专利申请”的原因探讨上文中对“一件专利申请”现象的特性进行了分析,下文将从几个方面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做一初步探讨。

  (一)“一件专利申请”的授权与实施率

  专利授权情况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专利质量。 “一件专利申请”企业的专利授权数据显示,18,081 件专利申请中,有55.5%获得授权。其中,国有控股企业的授权率最高,为62.4%;外商控股企业的专利授权率最低,也达到了47.6%。总体来看,高于全国48.7%的整体水平。

  另外,企业进行专利申请的最终目的在于实施与应用,从“1件专利申请”应用情况来看,这部分专利申请的实施与利用率达到84%。其中内资私人控股企业与港澳台商控股企业的实施与利用率为88.9%和87.3%;最低的国有控股企业专利实施与利用率也达到了72.9%。
  
  从逻辑上讲,质量越高的专利,越能够带给企业丰厚的回报,例如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帮助企业在与竞争对手的竞争中占据优势等,因此企业才有应用专利的积极性,专利也就越能够获得企业的重视。但将专利授权率和实施率两方面的数据结合来看,在二者比例都不低的情况下,企业却放弃了继续申请专利的行为,我们由此推测,这些专利并未能产生企业所希望的可见的良好效益,因此没能激发企业继续加强专利工作的热情。

  (二)“一件专利申请”的有效率及专利寿命

  申请专利是一种经济行为,企业只有在认为获得和维持专利所产生的效益高于获得和维持专利所必须付出的成本的情况下,才会选择维持专利。因此,专利的有效率和专利寿命3能够更好地反映专利的质量和价值。

  全部18081 件“一件专利申请”中有发明专利申请4,121 件,其中 888 件专利获最终授权,我们对888 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状态及专利寿命情况进行考察后发现:截至2005 年12 月30 日仍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只有532 件,占到获授权发明专利的60%,占全部4121 件发明专利的比重仅有12.7%。这523 件有效专利的专利寿命分布如下图7:


  从上图发明专利寿命分布我们看出:523 件专利样本中,寿命最长的专利达到20 年,寿命超过10 年的专利数量为40 件。而绝大多数专利的专利寿命集中在2 至6 年区间范围内,仅2 至6 年部分专利所占比例就达到78%。

  由此可见,“一件专利申请”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存活率较低,专利寿命大多不长,截至调查时为止,保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非常少。这一情况所反映的实质与之前的推测是一致的,说明企业认为这些专利没能产生预期的价值,因而不仅放弃了对已获得授权的专利的维持,也放弃了继续提交新的专利申请。

  (三)其它因素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所申请的专利未能产生应有的市场价值,企业寻求专利保护的动力不足,这应当是“一件专利申请”企业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此外,从我国专利保护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方面考虑,也有某些因素可能促成这一现象的发生。

  第一,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强,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客观上打击了企业申请专利的热情。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到,“一件专利申请”企业中,中小型及规模以下企业所占比重高达92.9%,申请的专利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主。这些企业对于技术生产中做出的小发明渴望通过法律保护实现利润获取,因而将之申请了专利。由于这些技术大多简单有效,易于模仿,因此很容易出现侵权。而对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来说,诉讼成本之高往往难以忍受。加之,在市场上畅销产品对于外观设计或技术改造的需求速度快于相关机构处理侵权纠纷案件的时间,企业的基本权益无法通过专利制度得到有效保护,放弃申请专利也就不足为怪。

  第二,国家相关政策的效果产生偏差,使得某些企业申请专利的动机错位。上文的分析显示,国有企业中“一件专利申请”企业比重明显偏高。与其他性质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常常与政府部门保持较为密切的接触,是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时的重点对象,同时国有企业的行为受到政府行政干预的程度也相对较高。于是在政府提高企业专利申请意识的工作促进下,再加之某些地方政策将企业绩效评价、企业评优等活动与专利申请指标挂钩,使得行政指标代替市场激励及企业创新驱动力成为企业申请专利的主导因素。很多“一件专利申请”企业出现在这样的环境下。

  第三,企业对专利制度的认识不足,盲目追赶专利潮流。由于我国企业整体专利意识不强,很多企业尚未看透专利面纱,将专利视为“神秘物”。在国家不断加强宣传、提倡企业进行专利保护的情况下,某些企业便将一两件专利申请看成追赶时髦的新鲜事物,更有些企业盲目地认为:企业得到专利便拥有了一块金字招牌。但是对于专利到底能够发挥什么作用、为企业带来什么好处,并没有正确的认识。于是申请专利成为了企业赶潮流的“一次性”行为。

  四、政策建议

  一个充满活力的国家专利体系建设需要不同类型的主体参与,企业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企业专利实力的提升,关系到我国整体专利实力的提高。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既拥有了一批象华为、海尔这样有较高专利实力的大企业,同时数据也显示,只拥有一件专利申请的企业在我国企业专利体系中占据了较高的比例。在专利保护意识初步具备的条件下,如何尽快提高这部分企业的专利实力和专利保护能力,应当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重点,也是政策制定中不可忽视的考虑因素。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国家及区域性专利政策的弹性机制

  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及诸多因素的客观存在,上文中关于区域间“一件专利申请”企业“两项指标”差异已有所显现。面对这种情况,在国家统一专利政策的基础上,国家局在加强统一指导的同时,应针对不同省份、地区、行业等特点建立一套灵活而充满弹性的工作机制,允许各地方结合自身状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具体政策,例如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等,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省市、地区的区域优势,解决实际问题。

  (二)开展对于企业专利价值分析的指导工作

  在上文分析中我们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企业进行专利申请缺乏目的性。虽然“一件专利申请”企业所提出的专利申请有56%获得了授权,但多数维持年限不长,市场价值不显著。这与企业对专利价值的把握和认识有一定关系。由于专利实施所产生的效益很难直接体现在企业的经济收益中,企业往往对专利的价值认识不足,对企业专利工作的开展造成障碍。专利价值的评估较为复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专利价值评估工作的指导,特别是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积极走近“一件专利申请”企业集中的地区,真正帮助企业认识和有效开发自身专利的价值,利用专利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取经济收益,激发企业申请和运用专利的热情。

  (三)优化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激励手段的作用

  专利保护执法不利,是影响企业专利申请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政府对此已有充分的认识,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优化专利保护的法治环境,降低维权成本,使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保护,同时调整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将有力地增强企业运用专利制度的信心,提高企业的专利实力和保护能力。

  (四)加强中小企业基层专利人才的培养

  制度的运用要靠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是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关键。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完善有利于基层专利人才成长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机制,在搞好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建设的同时,应当将基层人才培养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随着企业专利意识的提高,企业专利工作的内容也更加复杂,企业对于专利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更高。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引导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依照企业规模、经济效益、专利申请数量等指标区分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类别企业集中学习,集中讨论,经验共享等方式,加强中小企业的专利人才建设,为企业专利工作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五)以“一件专利申请”企业入手,提高我国企业整体专利实力

  要提高企业的专利实力,政府对于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就不能仅仅停留在“使企业具有提交专利申请的意识”这一初步水平上,而是要通过各种办法,提高企业对专利制度的运用能力,使专利制度的运用成为企业提升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能力的提高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结合我国企业专利状况的特点,在促进企业专利能力提升的工作中,政府可以从已经具备了初步专利意识的“一件专利申请”企业入手,对这部分企业加强指导,促进交流,并从中总结有益的经验推广应用,提高政府工作的实效。最终使企业在技术创新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真正意识到专利制度的重要性。

  1 “占一件专利企业比例”=(某地区一件专利企业数)/(全部一件专利企业数);“占同省企业数比例”=(某省一件专利企业数)/(该省全部企业数);“占同省企业专利数比例”=(某省一件专利企业专利数)/(该省全部企业专利数)。

  2 “占一件专利企业比例”=(某一性质与规模企业数)/(全部样本企业数);“占同性质企业数比例”=(同性质大、中、小企业数)/(这一性质全部企业数);“占同性质企业专利数比例”=(同性质大、中、小企业专利数)/(这一性质全部企业专利数);

  3 “专利寿命”的计算方法是现在仍然存活的有效专利时点减去专利申请的时点。例如,1995 年进行申请的专利到2006 年仍然有效,那么这件专利的专利寿命就是2006-1995=11年。

         (修改、编辑:本所李泽亚律师,原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毛昊、瞿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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