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让你搞懂电动车到底是不是机动车

2020-03-19 14:4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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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 丁超律师18351719199

电动自行车的普及,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然而电动自行车具有操作简单,速度快等特点,在城市复杂路况下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笔者在公开的法律裁判文书中检索了近年来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案件,其中涉及大量的刑事案件。即在大量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中有人员死亡,这一数据还是触目惊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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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法律规定,我们知道对于不同的车辆属性,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区别。为了帮助大家理解这些区别,今天笔者就与大家共同来认识一下电动两轮车的分类。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和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的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实施指南的

说明部分提到:所谓

的低速电动车、蓄电池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符合GB7258-2012关于汽车(或摩托车)的定义,按照现行机动车生产管理规定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生产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应为具有人力骑行功能的两轮车辆,其最大设计车速应不大20km/h,否则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因此,所谓的低速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自行车、电动三轮代步车等电动三轮车辆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本质上都是机动车。

而区分一辆电动两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首先得判断该车辆是属于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摩托车,目前的判断依据主要是现行的国家相关标准。无论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还是推荐性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该标准目前尚未实施),都对车辆本质属性(属于自行车范畴还是属于摩托车范畴)、车辆的功能特征(是否具备脚踏板骑行功能)、车辆的设计参数(最高设计车速是否大于20km/h、是否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是否大于40kg)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二)机动车行政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了对电动自行车要实行登记管理。

《公通字[2011]10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

(三)事故处理

公安部关于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提到凡是电动三轮车和时速大于20公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均按机动车进行处理。

二、电动自行车的认定为什么会有争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和通行规则都不一样。

主要区别有:

(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需要投保交强险、登记上牌、驾驶人需要持有驾驶证;非机动车无此要求。

(二)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地方,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比例有所照顾,即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在正常责任比例上多10%)。

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直接关系到事故赔偿责任多少,赔偿金额多少,争议也就在所难免。

三、民事定性

(一)民事审判中的车辆是否为机动车

民事裁判存在着车辆是否为机动车的争议。但是,当事人和法官对车辆称谓非常多样化,包括: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车、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保洁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助力车、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二轮摩托车、二轮轻便摩托、二轮轻便摩托车、二轮助力车、二轮助力摩托车、轻便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助力车、助力三轮车等。

审判实践中,仅有少数被认定为机动车,而大部分车辆未被认定为机动车。

关于认定理由鲜有判决书涉及,大抵是法官凭经验及直觉。有文章显示目前市场上超标电动自行车约占市场份额的90%,按此数据,民事审判中大量的超标车辆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二)民事审判中的三轮车辆是否为机动车

虽然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实施指南在对摩托车定义的说明部分提到电动三轮车辆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本质上都是机动车,但司法数据并未体现这一点,85%的电动三轮车辆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三)民事审判中鉴定与机动车认定的关系

民事审判实践中,极个别案件有要求鉴定机构就涉案车辆的属性进行鉴定。但仅仅是,结论也基本是非机动车的认定。

四、刑事定性

(一)刑事审判中的车辆是否为机动车

一般在刑事案件中,涉案车辆均被认定为机动车。涉案车辆称谓与民事模型中的大体一致,包括: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汽车、助力二轮摩托车等。应该注意到,这个数据并不能说明刑事案件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的比例高,因为只有那些被认定为机动车的才会入罪,才会被纳入事实模型。但上述事实至少可以说明,被称为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的电动车在司法实践中是会被认定为机动车的。

(二)刑事审判中“鉴定”与机动车认定的关系

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经过了司法鉴定,这与民事案件中极小的鉴定比例形成了鲜明对比。一定程度上说明刑事方面对电动车等属性的认定,要比民事上更加严谨。

综上所述:

1.民事案件中,多数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刑事案件中电动车均被认定为机动车。

2.行政管理措施对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的认定没有决定性影响。

3.鉴定措施在民事案件中较少被使用,在刑事案件中相对多。

4.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对电动车的定性,直接体现在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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