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 误工工资与停工留薪可否双重享受?

2020-03-19 14:4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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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正常路线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此类案件在实践当中,除了医疗费不能获得双份赔偿之外,即在交通事故中获得医疗费赔偿,就不能同时在工伤待遇在享受医疗费用赔偿待遇。那么在这类案件中,误工费能否享受双份赔偿呢?

依据1996年10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误工工资的,企业可以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反之如果该职工在工伤待遇中已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即表明其并未因此而减少工资收入,因此,就不能在交通事故中再享受误工工资赔偿。

2010年12月20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该条例代替了上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后上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2016年05月31日时被废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据此,可以看出,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但该条例又没有像上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一样对交通事故类工伤待遇中是否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实践当中,法院的裁判观点又如何呢?

结合苏州的实际案例,从江苏江南***有限公司与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认定的观点“……劳动者已实际取得侵权人在责任范围内支付误工费的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又构成工伤,其有权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就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可以兼得,故杨**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类工伤中,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停工留薪属于工伤待遇范畴,而非劳动报酬范畴。交通事故中的误工工资指的是受伤职工的误工期间的劳动报酬,而非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待遇。此时,二者不能等同。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的实践案例可知,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误工工资和停工留薪待遇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可以并存的。

 

                               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

    赵云山律师    18912606001(手机微信同号)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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