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伤者应该如何索赔?

2020-03-19 15:22 0
首页 > 谐达动态 > 详情

【案情介绍】某日清晨,吴某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工地工路上,与同向行驶的焦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吴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吴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吴某家属赶到医院,医院通知家属交住院押金,吴某联系焦某解决押金时,焦某拒付押金,吴某这才想起报警。交警大队经过事后勘察现场、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对事故车辆鉴定等调查取证后,对事故成因无法认定,遂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吴某因事故造成损失将近二十万元。

【争议焦点】事故成因究竟如何?是吴某主动追尾焦某呢?还是焦某突然转弯致吴某避让不及而两车相撞呢?

【案件启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慌张,务必保持沉着冷静,第一时间报警,保护现场,如有人员受伤,还应拨打120救护车。

陈律师接手吴某案件后,经查看交通事故证明,未发现双方有明显过错行为。于是陈律师通过向交警大队进一步调取事故材料,了解到:一、相撞部位的痕迹清楚。吴某电动车的左前侧车篮部位及焦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脚踏板的右前侧部位,有明显的刮蹭痕迹,符合吴某及焦某第一次笔录陈述的内容:本起事故因焦某右转致两车相撞。假设吴某因追尾焦某发生事故,则焦某的三轮车尾部与吴某的电动车车头应有相撞痕迹,而本起事故中未见两车该部位的剐蹭迹象。二、焦某两份笔录内容矛盾,第一份笔录真实性较高。焦某的第一份笔录中承认事发时其右转,这点同吴某笔录中陈述的内容相符,且事发时在事故车辆尚未移动时,证人看到焦某的三轮车车头朝西南方向,车身不是呈直线。虽然焦某在第二次笔录中矢口否认事发时转弯一事,但第一份笔录形成时间距事发时间较近,可信度较高;而录制第二份笔录时,焦某得知吴某伤势重,损失大,改口行驶路线为推卸身赔偿责任,可能性较大。陈律师通过对证据清晰地分析,得出事故成因应当是焦某突然右转,致吴某刹车不及,两车相撞,车辆损坏。此时,焦某提出其家境困难,但就赔偿一事有心无力,希望能减免其事故责任。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


法律咨询热线:18912723220 技术支持:好先生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