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2020-03-19 15: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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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法官怎么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将,离婚更多的是一种法律行为。当你决定解除你们之间的这段婚姻时,作为当事人的你应该知道离婚的法律性质,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它能让你,对于自己是否要采用离婚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对于离婚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的掌握,能让你在这场诉讼过程中占有先机和优势。不要因此感情的问题而丧失了原本属于你自己的权利。否则的话,一旦法院判定结果下来之后,再去后悔就太无意义了。看看下面的这些内容,它能在你百般地情感纠纷中,给你以切实有效的帮助,维护你合法的权益。

一、是否可选择离婚吗?这要从离婚的概念根源上谈起,那么到底是什么离婚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的概念是这样阐述的,“离婚,又指离异,是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也称之为婚姻的解除。”

离婚这种行为是在配偶之间发生的,而且这里的配偶是指合法的夫妻,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注册登记过,你们的夫妻关系是被法律所认可的。但是,在我们国家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过的。

这些所谓“夫妻”是不合法的,他们的夫妻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出现情感危机,向有关机关申请离婚,也是不被受理的。道理很简单,没有结婚哪来的离婚。所以这部分人,尤其是其中的女性,就无法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在离婚时应得的权益了。不过,对于这种情况,你也可以先申请补办结婚证,然后再申请离婚。

另外呢,离婚还有一个条件限制,就是得在配偶生存期间才可以实行。如果一方已经自然死亡,婚姻也就终止了,那也无所谓离婚了。如果一方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那也不属于离婚的范畴了,也是属于婚姻终止。关于宣告死亡,我国民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此人已经死亡。从被宣告死亡之日起,你们的婚姻关系也就宣告终止了。

要始终记住一点的是,在离婚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要害怕,更不要胆怯。你们双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无论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都可以是原告,或者被告。

不仅如此,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上,双方也是平等的。并不会因为你是原告,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比例多一点。同样,也不会因为你是被告,就会少占一点。谁也不能强迫你离婚,也不能找其他人来干涉你们的离婚。因为,为了保证离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向,而非受到他人威胁或者胁迫,法律规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你都必须亲自到场。

二、离婚的后果会是怎样的呢?离婚不是两个人的任意妄为,也不是你一时兴起的冲动。离婚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是由当事人申请,经法定程序得到法律的确认和准许后才发生效力的。离婚后,你的生活会因此而发生改变,一些所属关系都将有所变化。认识到这些变化,会对你将来的生活有直接的影响。

离婚后,你们不再是夫妻,这一点很重要,你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离婚后,你们都成了自由人,谁都没有权利再去干涉对方的选择。

离婚后,你仍然是孩子的父亲母亲  

不要担心,离婚后孩子会不认你,或者永远地离开你。离婚这种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力,只在夫妻间发生,而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即使法律把子女判给当事人的一方,另一方作为具有血缘的父子、母女关系,不会因为婚姻的解除而受到影响。  

正因为这样,作为母亲你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如果暂时因某种原因无法行使监护权,孩子最终判给了你的丈夫直接抚养,也不要担心。因为,你仍旧有抚养的义务和探视的权利。而作为你的孩子,反过来他也对你有赡养的义务。这种因为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孩子仍旧是你的孩子,你也仍旧是孩子们的母亲。这是谁都无法改变的关系,即便是法律。

三、没有过错,是否可以离婚? 

和结婚自由一样,离婚也是自由的。你有权提出离婚,也有权反对离婚。无论是你的哪一种选择,他人都无权干涉。所以,如果你并不是特别愿意离婚,那么不要去听他的那些个无理的废话。 

当对方有过错,导致感情破裂而走上离婚道路的,在法律上我们通常称之为“有过错离婚”。但有时,导致婚姻破裂的并不完全是因为对方有过错引起的。有时只是因为对待生活的态度不同,比如一方比较积极进取,另一方则主张随遇而安;或者在经济上对于物质的处理方式不一样引起了争吵,比如一方追求物质享受,另一方则为人简朴;或者是因为文化程度上的差异产生了情感上的差距。像这些情况,不存在谁对谁错,也就是不存在“过错方”,但这也确实造成了夫妻关系的破裂。你同样也可以提出离婚,这就是“无过错离婚”。 

在保障“有过错离婚”的同时,也保障“无过错离婚”,这才最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离婚自由”。所以,患有婚姻沉默症的你,完全不必担心因为无过错,法院就不予受理。只要你们离婚的意向真实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离婚都会成为现实,而没有过多的障碍。

四、对方犯了错,有什么资格提离婚? 

一般人都会认为,离婚应该是无过错方提出的,因为她们受了伤害。所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你是原告,而他就是被告。事实上,也确实如此。但是,相反的情况,也同样会发生。他同样也可以成为原告,而你则就是被告了。 

作为有过错的他也同样有权利提出离婚。这是他的权利,但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你可能不太能理解,让他有劝提出离婚,怎么会是对你的权益维护。事实上,在很多离婚事件中都表明了一点,那就是加大过错方的离婚难度,过多设定过错方的离婚条件来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其最终并不会给无过错方和她们的子女带来任何的实质性帮助。

通过法律规范的调节维护无过错方、弱势女性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让有过错方付出一定的代价,以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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