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反杀案”的一些思考 (二)

2021-01-10 22:1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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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三起案件中除了“正当防卫”值得讨论与研究外,“公安机关侦察阶段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同样也是值得大家学习和讨论的法律问题。

在“8·27昆山持刀砍人案”公安机关发布的警方通告中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所依据的法条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因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作出相应的撤案决定。这不仅体现了实体正义也彰显了我国刑事司法的程序公正。

“福建赵宇见义勇为案”和“7·11河北涞源反杀案”均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查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其无罪。

    在我国,检查机关“不起诉”一般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相关法条: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相关法条: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关法条: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福建赵宇见义勇为案”2019年2月21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社会舆论对此高度关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最终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日以正当防卫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对原先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了纠错。“7·11河北涞源反杀案”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则于2019年3月3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在“福建赵宇见义勇为案”中,检察机关以防卫过当为由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2019年3月1日的纠错则是在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前提下,适用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两者的区别在于“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由于某种原因(如罪行轻微)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放弃公诉权利,而“法定不起诉”则是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规定的三种“不起诉”,对我国刑事司法上的意义是截然不同的。“法定不起诉”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理念,“酌定不起诉”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的谦抑性和灵活性,“存疑不起诉”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无罪推定原则的影子。

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撤案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再到法院审理阶段宣判无罪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在司法程序上为“正当防卫”提供了必要的认定条件。正义从不会缺席,因为公正早已为它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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