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于苏州吴江法院汾湖法庭成功办理泉州XX机械买卖合同纠纷案
周仲生
【案情简介】
乙方台资公司泉州XX机械作为供应商,与甲方素有业务往来,交易习惯为先付款后供货。2015年4月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卷布机机等机器设备,但合同未约定收货的甲方对货物的检验期;后乙方依约向甲方供货59台卷布机,共计货款18万多,甲方仅支付部分小部分货款,其下大部分货款以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周仲生律师接受乙方委托,代为起诉。被告以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反而要求我方赔偿损失。周律师沉着应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制定恰当的诉讼策略,成功取得法院的支持为原告实现了债权。
【律师视角】
1、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XX机械公司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交付货物。
2、对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不符合事实,皮带等部分零件坏损率较大的原因为该零件本身为易耗品,且机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应当依据原料强度按说明将机器相关数值调制最佳状态。
【律师点评】
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具有契约精神,善意履行合同。对于买卖合同,一方有交货义务并对所交货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一方负有付款义务。若事实上存在质量问题,收货人想依质量条款拒付货款,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沟通,保留交流凭证。未约定检验期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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