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归属与分割
来源: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 吴秀燕
2017年2月28日
摘要:现今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炒房者的不断推动,房价不断上升,而房屋已经成为了“丈母娘刚需”,或许这只是一种开玩笑的说法,但现实就是男青年没有一套房,是很难谈婚论嫁的。而面对如此高的房价,按揭购房成为了大多数购房者最主要的购房方式。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开放,人们的观念也日益开放,离婚更是屡见不鲜,而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房屋因为其本身价值巨大也成为争议的焦点。而通过按揭购买的房屋在按揭复杂性和现有法律对按揭模糊的双重性的影响下,按揭房屋的处理归属问题更是成为热议的对象。
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并非单独存在于社会之中,而是以一种整体的方式——“家”在大环境中交流和生活。因而,“家”作为一个元素组成了我们的社会,同时我们的家的主体是一对对的夫妻,简单来说,就是一对对夫妻组成了一个个家,而一个个家组成了我们现在的社会,因此,对社会财产的规制最重要的就是做好对一个个家的财产的规制,也就是做好对一对对夫妻的财产进行规制。我们的社会是极为复杂而多元化的,作文一个成文法国家,我们的规定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这是极其正常的。现行的《婚姻法》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方式,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等方面尚存在不足的地方,应当在财产归属上面进一步予以明确,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关系更应该区别于一般的财产关系,只有在保护个人财产的必要性和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两者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更加公平合理的解决按揭房屋的纠纷问题。本文将从真实案件出发来论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按揭房屋;权属认定;房屋分割
一、案例
案例一:张某于婚前即2004年用个人财产按揭购置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门**号的房屋一套。双方于婚后,即2009年以被告董某的名义贷款购置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的房产一套,就该套婚后所购房屋,原告父母出资24万元用于支付首付。原告父母出资时,原、被告双方跟原告父母说是借款,将来还给老人,现该笔款项一直未曾偿还。在该件案件中,法院最终未判离婚,但是存在的按揭房屋问题还是值得讨论的。
案例二:甲于2007年5月10日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价50万,2007年6月15日甲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支付首付款,2008年4月16日甲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产权人为甲一人,2008年10月1日甲与乙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09年11月8日,乙提出离婚,并认为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平分,现该房屋市场价格为80万,双方共同还贷10万。法院判决该房屋为甲婚前个人财产,甲补偿乙夫妻共同还贷款部分的一半5万元。
案例三:甲于2008年4月9日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价为60万元,2008年5月25日甲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支付首付款,2008年9月13日甲与乙登记结婚,结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2009年7月18日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产权仅为甲一人,2010年8月28日乙提出离婚,并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平分,现该房屋市场价100万。法院判决认为该房屋为甲婚后所得财产,应属于夫妻财产予以平分。
案例二和案例三,明明是非常类似的案件,就房屋取得时间上产生差异,但为何判决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利益差距是如此悬殊。并且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并不是当事人能够主观决定的,这就使得按揭人的财产处于一个偶然因素的左右之下,这个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则适用的一致性,也违背了婚姻立法确立个人财产的初衷。那我们该怎么做呢?怎么排除这样的不确定性?使得其更公平合理更容易被接受。
二、我国离婚诉讼案件中按揭房屋存在的问题
(一)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归属问题
在按揭房屋的分割中,我们首先应该确定的就是按揭房屋的权属问题。而在这么多的房屋按揭类型中,以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按揭房该如何归属争议最大。上诉两个案件中的问题就凸显的极为明显,因此现今采用的靠物权登记作为按揭房所有权确定的标准是有极大不合理性的。仅靠这种确定标准是完全不够的。
(二)未取得产权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
我们的社会是多元化的,离婚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案件也是非常多的。而争对这种类型的按揭房屋我们该怎样确定其权属问题呢?我们当然应该从实际出发,考虑各方面因素,并结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三)夫妻共同还贷中的问题
当按揭房屋被认定为是婚后财产时,一个巨大的问题就出现了,夫妻共同还贷是该按还贷的金额的二分之一进行分割吗?那么房屋增值的部分该如何处理?有人认为房屋增值的部分属于一方财产,只需返还共同还贷的一半即可,上海法院支持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不仅要返还共同还贷的一半,还应该对房屋增值的部分进行分割。那么又一个问题凸显出来,该如何分割呢?是按二分之一的绝对比例分割还是按还贷比例分割,怎样才算合理呢,对此司法实践中也未有统一的标准。
三、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
按揭房屋是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法院在处理过程中,不宜将其直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考虑夫妻双方对该房屋以及该家庭所做出的贡献予以确定,直接通过投资比例计算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夫妻双方中的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她们全身心顾家,而男方往往是家庭经济主要来源,出资也相对较多。当法院将按揭房屋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时,对女方往往是不利的,出于对女性的保护,我认为法院应慎重处理一方财产认定这个问题。在房价飞涨的今天,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仅依靠微不足道的补偿金购置房屋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未取得房屋的一方,无能力购买房屋,居住条件无法保障也会造成相应的社会问题。
对增值部分到底该如何分割呢?在我看来,房屋的增施部分是市场客观情况和一些主观人为因素作用导致的客观结果。所以,房屋的增值部分也是分为两类的,自人增支和主动增值,将增至等同于自然增值是绝对不合理的。如果房屋的增值完全是市场的作用规律的结果,该增值只能属于一方所有,不能进行分割。而如果该增值是由双方对其进行修缮装修、共同还贷等等,此时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分割,平均分割。
参考文献:
1、杨苗芬 《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归属与分割》 华侨大学 2014.06.01
2、贾肖虎 《论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屋的归属与分割》 华东政法大学 2011.04.16
3、王颜 《婚前按揭房屋的归属与分割问题研究》 中央民族大学 2013.04.24
4、朱红霞 《物权法视野下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 云南大学学报 2012(04)
5、曾丽 《标准抑或参考?——婚姻法解释三之‘不动产登记辨识’》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 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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