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吃人事件”背后的法律知识

2020-10-21 11:2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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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方面:动物园果真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吗?

有人认为,动物园已经在旅游服务协议上注明了游客不能在园内下车,且在园内树立了警示标语,还不时通过广播预警,那么游客自己不听劝阻,不幸发生“老虎吃人”事件,怪也只能怪游客自己,还说这叫”no zuo no die”,还感叹“男人娶了这样暴戾的妻子真是倒霉呀!”

但是,游客去动物园肯定是去游玩的,并且肯定不是去送命的。既然游客不是去送命的,那么现在却送了命,而动物园作为营利性场所却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这合理吗?这不符合正常人的善良情感。法律通常不会脱离正常人的善良情感,如果脱离了,那么可能一是法律本身就是恶法,比如德国纳粹时期的法律就是恶法,这种可能性在目前中国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下极为少见,可能二是法律被误读了,这种可能性极大,很多人愚蠢地把法律等同于法律条文,而实际上要想读懂法律的那怕一个条文也要吃透上百本专业法律书籍。

动物园除了需要履行旅游服务协议上明文约定的义务外,还需要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通俗地讲就是我买了你的豆腐脑,你除了要卖给我豆腐脑,还要附随提供给我一个装豆腐脑的塑料杯。附随义务不需要双方明示。附随义务有大有小,通常而言,营利性的较非营利性的附随义务大,危险性的较安全性的附随义务大,反常性的较平常性的附随义务大,原因不予赘述。涉事动物园是营利性的,老虎属危险性的,且园内老虎会跑出来吃人属反常性的,因此涉事动物园所要履行的附随义务非常之大。动物园如果能做到在入园前为每位游客配备一瓶喷剂(或者其他驱虎装备),有足量工作人员在园内站岗指示何为危险区何为安全区,能及时驱赶伤人老虎,且保证医护人员在短时间内能够赶到现场抢救,那么才能规避“老虎吃人”事件的民事责任。

 

2刑事方面:负心汉果真可以把黄脸婆带到动物园吗?

北京网民在“老虎吃人”事件发生后很生气——“我们本地中老年男人都没机会把老婆带到动物园,你们外地人还打什么热闹?”赤裸裸的地域歧视,鉴于该问题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姑且不论。

就动物园方面来说,如果接连发生“老虎吃人”事件,那么动物园相关管理人员最轻涉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母亲不给婴儿喂奶就是所谓的“不作为”。动物园相关管理人员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会发生“老虎吃人”事件,或者预料到了会发生“老虎吃人”事件,但轻信能够避免,那就存在过失,如果导致他人死亡的,就是过失致人死亡行为。

就负心汉来说,直接背弃黄脸婆怕被千夫所指,那就借“虎”杀人,不过这下打错了算盘。负心汉直接用刀杀死黄脸婆和使用欺骗、逼迫方式将黄脸婆置于车外而被虎所吃在法律评价上是一样一样的,甚至后者因为手段更加卑鄙和残忍,量刑会更重。

 

3行政方面:园林局果真可以置身事外吗?

“老虎吃人”事件可不只是动物园和当事人之间的事,园林局也有事,纳税人的钱可不是用来养懒汉的。

发生“老虎吃人”事件之后,园林局要检查动物园有无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等违法情形,如有,即要给予动物园相应行政处罚。如果经人举报,园林局置若罔闻,那么园林局就是行政不作为,举报人可以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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