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迁让纠纷

2020-10-21 10:0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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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作者:毛俊颖(电话:13814855824 时间:2010-09-12

 

  告:杨某

被告一:叶某某

被告二:徐州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09924,原告驾驶皖……轻型普通货车沿苏州工业园区东方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方大道474号路灯杆附近路段处时,车头撞击沿东方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一驾驶的苏……重型自卸货车尾部,致原告及车辆受损。20091025,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工业园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一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苏……车辆信息,该车所有人是被告二,由被告三承保交通事故强制险。后原告委托本所毛俊颖律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律师收案后,认真细致分析案情,发现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上海工作,可以适用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是原告提供不了任何书面证据。据此,本律师调取上海房东的证明、原告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极力争取适用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等。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适用了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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