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纠纷案
作者:毛俊颖(电话:13814855824) 时间:
申 请 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某塑胶(苏州)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
律师分析:
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发现被申请人开除申请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申请人在
其次,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原始记录表,申请人分别在上班时和下班时打卡,并无虚报、隐瞒或篡改该记录。申请人在当日外出是事实,但申请人在就医后仍回到公司上班,对此,申请人并无隐瞒,从其及时向公司提交了病历、病假证明单等即可证明。因此,被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或篡改出勤、加班记录”作出警告处分显然没有依据。
因此,本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开除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由被申请人按照4550元/月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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