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0-10-21 09:5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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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人: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 孙宁 律师

 

案情概述:

20093231053分,本案原告陈某被徐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撞伤(最终鉴定伤残为一个八级、一个十级),徐某系苏州某运输公司员工,且该车已投保中国人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苏州沧浪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同等责任。孙宁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79712.25元。本案原告将徐某、运输公司、中国人保苏州吴中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诉至沧浪法院。

争议焦点:

原被告对赔偿标准发生争执,是按农村还是按城镇人员对待。

被告观点:

一、被告一徐某认为自己与车主是雇佣关系,不应由自己赔偿。

二、被告二某运输公司、被告三中国人保苏州吴中支公司认为:受害人是外来打工者,不具有城市户口,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

孙律师观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徐某是在从事雇员行为,并且本案中雇员徐某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主观意识,若在雇佣关系中致使第三方人身受损的,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费用责任。故在一审开庭前原告代理人撤回对被告一的起诉,仅对被告二、三即某运输公司和中国人保主张相应的权利。

二、原告的应赔费用应按城镇市民对待。非城镇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且在市区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视为城镇居民,有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能证明陈某在苏州工作一年以上。

审理结果:

沧浪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判决被告二、三按城市标准共同支付原告相关费用16万余元,原告的诉求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心得:

一、道赔案件应当站在受害人一方,坚持住同命同价,尽量将其拉入城镇员工对待,这样既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大的利益,也能得到法官的支持。

二、孙律师给当事人陈某写的一封信,很有意义,既将办案的辛苦和过程详细讲明,也从人性化方面给当事人以同情和今后交通安全方面的良言劝告,能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三、几部法律、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需认真研读。

四、法院支持的几个计算公式:
1
、护理费=天数*50元/天。

2、住院伙食补助费=天数*18元/天。

3、营养费=天数*2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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