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热点:浅析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
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保证保险是保险制度和担保制度联姻的产物。保险合同同时具有担保功能,不可避免的带有担保合同的某些特性,但并不影响保证保险的本质属性,其本质上还是保险合同的范畴,属于《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信用保险。
首先,保证和保证保险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不一。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当主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不享有权利,而保证保险中是双务有偿合同,其内容由投保人缴纳保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
其次,保证和保证保险对主债权的依赖性不同。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债权是主从关系,主债权消灭,保证合同也同时消灭,而保证保险是独立于主债权合同的合同,它和主合同之间是相互独立并行的一种关系,他是对主债权的一种补救措施,主债权的宣告无效或者归于消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保险合同的消灭。
第三,保证和保证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不同。保证合同是对债务人的责任的一种担保,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保证对债务人的未尽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等等,而保证保险仅是以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其本金和利息进行赔偿。
第四,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保证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应有三方: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此点应无异议。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问题却颇多争论。与保证担保合同必须由三方当事人构成不同,保证保险合同只需要两方当事人即可达成,即投保人(债务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债权人)作为保证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享有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请求权。另外,保证保险合同中谁为被保险人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保监会于
盛雪川 律师 1337210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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