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热点:两机动车相撞,交警事故认定是意外事故,双方无责任,但法院认定一方有过错,全额赔

2020-10-21 09:5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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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热点:两机动车相撞,交警事故认定是意外事故,双方无责任,但法院认定一方有过错,全额赔

案情:20081月甲公司的一辆货车在沪宁高速行驶途中突然爆胎,车辆冲至路左,与原告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是交通意外事故,双方机动车驾驶员均无事故责任。原告委托本所律师进行相关调查后,发现甲公司车辆在过收费站称重时载重超过核定重量8吨,严重超重,而且该车购置时间只有3年,轮胎磨损并不严重。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是意外事故,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未能进行认真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排除,且车辆严重超载,对造成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意外事故不是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况且,甲公司对事故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与法院对民事责任认定有冲突的,法院对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不采信,因为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是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行政责任的依据,而不是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最终依据。

   盛雪川律师    1337210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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