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主任应邀参加《律师法》修订实施座谈会(附图片)

2020-10-12 13:4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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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苏州市律师协会组织我市部分律师与全市各区(市)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及园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进行了两次座谈,本所主任戴爱华律师应邀参加了该两次会议。

 

        

会上,本所主任结合自己的工作实务,重点就“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问题,以及如何界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证据材料范围摘抄、复印的范围等问题进行了发言。

 

        

 

下面摘录戴爱华律师的部分发言内容:

 

(全市检察院座谈会上)

“我们一直期待新律师法、新刑诉法能规定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权,但目前的新律师法只规定律师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介入,还是比较空洞的。律师不能在犯罪嫌疑人开口的第一时间在场,就无法对当事人进行正确的权利辅导。等到介入会见时,即便当事人呼吁自己遭到过刑讯逼供并留有看得见的伤痕,但律师也无从申诉控告,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身上的伤痕究竟是刑讯逼供留下的还是自伤自残留下的。”

“吴检察长在沧浪检察院任反贪局局长时严谨泼辣的办案风格我就有所耳闻,我非常相信您审讯规范,但我们律师要的是整个执业环境。我要说的是,如果想要做一个负责任的律师,现在的刑事诉讼制度和执业环境就一定会让律师感到困惑。一个问题,是律师收集辩护证据存在风险。刚才唐会长提到律师不敢调查,怕触雷,真的怕,尤其是向被害人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后,往往会立即遭到检察机关的再调查,相关证人在接受高压调查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出现再反复,由此使律师陷入被动。”

“还有一个问题,控方证据在移送法院时被筛选,使律师没法全面运用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法庭上请求法官责令控方全面提交,有的公诉人还简单地、有取舍性地读两段,有的公诉人连理都不理,说已经全部提交,律师的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能有效保护。”

“以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论是否涉及机密都要等候批准,你想家属什么心情,多急啊,但律师没法马上会见,委托人还以为是律师不负责任,我们律师催促又没人理睬。现在新律师法取消会见审批,对律师执业肯定是保障,但实践操作中会否碰到问题目前还说不准。”

 

(园区座谈会上)

“听取律师意见这个问题,园区检察院一直做得比较好,我本人接到过《听取律师意见函》,也向傅科长递交过书面辩护意见,该意见相当程度地被采纳。朱检刚才说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交换问题,非常好,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但我想这里有个时间差问题,永远先有控方证据,才有辩方证据,我们要在看到控方证据之后才能收集辩护证据,然后才谈得上交换,请充分考虑证据交换的时间点问题。”

“证据交换与律师的阅卷权相关,在什么范围内交换证据,就意味着律师的阅卷深度和广度怎样。这个问题是敏感的,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与诉讼阶段“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显然还有差异,我们期待这个问题能有明确的答案。”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我认为非常好,园区检察院和金阊检察院都在认真展开这项工作,但我希望听取意见是双向的,检察官在听取我们律师意见的同时,也让我们律师知道检察官的控诉观点。现在园区检察院的门卫卡得很紧,我们与检察官交换意见一般只能通过信函或电话,但我认为面对面的交流应该更有利于充分表达意见,如果能够检察官听听律师的,律师也听听检察官的,加强双向交流,我想与今后的诉辩交易方向是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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