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个案分析

2020-03-19 15:1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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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  秦卓文

一、基本案情

A、B、C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A、B两个股东合计持有该公司70%的股份,C持有30%的股份,A、B已经实际履行出资有义务,而C并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C任公司总经理,C跟A、B和公司员工存在诸多矛盾,在未履行辞职手续的情况下移居国外并且无法联系,公司属于初创企业投入巨额资金研发产品,但目前并没有产出,现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处于持续亏损状态,故A、B咨询来谐达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为达到客户以最快的时间降低公司和自己的损失的目的,我所为客户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方案供客户选择。

二、法律检索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

法律:《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程序法律:《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公司解散的相关规定(1)法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公司清算的相关规定(1)法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6、公司注销的相关规定(1)法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二、检索法律分析通过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得知:1、在股东未全年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或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可以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且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会也可以通过决议选择适用限制股东部分权利和解除股东资格两种惩罚性措施。解除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减资程序,并且债权人可以诉请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2、注销公司的前置条件是公司解散且清算完毕,而公司解散原因可以分为非诉讼解散和诉讼解散两种,而诉讼解散主要适用于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情况下,清算分为自主清算和法院强制清算两种,强制清算主要适用于公司怠于进行清算的情况。三、事实分析本案中,对我方有利条件:    1、A、B两个股东合计持有股份70%,持有公司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    2、C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跟股东和员工存在矛盾,在未履行辞职手续的情况下擅离职守。    3、C作为公司股东,认缴30%股份,但是未履行出资义务。 本案中,对我方不利条件:1、C身在国外且存在不回国的可能性。2、公司现在处于有投入但没有产出的状态。四、解决方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从效率实现与权利保障的角度,提出如下解决方案:方案一、股东会决议限制C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自主清算→公司注销登记    本方案的最大优势在于效率最大,全程通过非诉讼程序进行,并且无需股东C参加即可完成,因此,该方案对程序的要求比较严格,要注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提前十五日通知C,股东决议限制股东权利和解除股东资格要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通过,股东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并做好会议记录,不留任何瑕疵,防止C借机诉讼,导致整个程序停止甚至倒退。本方案的最大劣势在于追求效率而降低了对AB权利的保障。首先,在公司清算阶段,由于C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债权人可能通过诉讼要求A、B和C承担连带责任。尽管AB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C追偿,但是由于C在国外,追偿不便。其次,针对C作为总经理未管勤勉忠实义务与C作为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我们并未通过诉讼进行追究。方案二、股东会决议解除C股东资格→减资程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自主清算→公司注销登记  本方案的优势在于效率较大,全程通过非诉讼程序进行,并且无需股东C参加即可完成,因此,在程序上的要求同方案一。不同的在于,股东会决议解除C股东资格后,应办理法定减资程序,而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之前,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诉请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可能会介入诉讼而导致公司解散进度变慢。但是,如果前面程序进展的顺利,进入清算程序后,AB就没有承担C未尽出资义务的连带责任的诉讼风险。该方案的劣势也同方案一,针对C作为总经理未管勤勉忠实义务与C作为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我们并未通过诉讼进行追究。方案三、诉讼C要求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向AB承担违约责任、诉讼C身为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忠实义务要求C赔偿公司和AB的损失→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自主清算→公司注销登记本方案的优势在于权利保护最大化,通过诉讼先解决公司内部矛盾,并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然后再决议解散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来解决公司的外部矛盾,最终注销公司。本方案的劣势在于C作为诉讼的被告,身在国外,诉讼程序会相对延长,不利于效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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