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主观犯罪构成分析

2020-03-19 15: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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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到头疼脑热,大至疑难杂症,民间偏方在我国应用范围广泛,民间也一直流传着“偏方治大病”等说法。不能否认的现状在于,部分民间偏方对人体无害且有利于疾病的治疗,但有的学者认为其严重扰乱了药品制售管理秩序,应对出售民间偏方的行为一律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关于出售民间偏方行为的定性需要慎重。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客观要件,生产、销售假药罪仅需具有犯罪故意和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可。罪名中的假药以空白罪状的方式进行了界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而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假药可以大致划分为外观上与成份上两种假药。故关于民间偏方的认定问题,可以从这两个层面分别考量。

首先,从外观层面上考量,民间偏方不属于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外观意义上的假药包括“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等情形。民间偏方体现着民间流传、来源不明的特征,并没有去冒充市场上销售的特定品牌药品;民间偏方没有包装,也就不存在标明超范围功能及适应症的可能。故从外观层面上看,民间偏方并不属于假药。 

其次,从成份层面上考量,民间偏方需专门鉴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成份意义上的假药包括“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变质、被污染”等情形。民间偏方所含成份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需要严格依据专门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而不能依靠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断。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假药罪属于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的犯罪故意,过失心态并不属于假药罪评价的范围。认定主观心态,应从犯罪嫌疑人的学历、阅历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多角度出发,进行综合性判断,另外销售无证药品应当与假药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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