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涉嫌抢劫案--从犯罪行为及法律适用寻找辩护方向

2020-03-19 15:0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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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刘某、丁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刘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丁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过阅卷以及对被告人丁某犯罪行为的分析,辩护律师认为从张某犯罪行为本身来看,不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的辩护意见引起了法庭的高度重视。法庭在二次庭审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词节选】 

    

一、丁某是否与其他被告人有意思联络,认定其明知其他被告人准备实施抢劫而进行协助配合的事实存疑。

根据被告人张陈雷在2015年5月17日《讯问笔录》中第2页的供述“问:丁某事前有无与你们预谋,在你们抢劫中,有无做什么?答:丁某事前没有与我们预谋抢劫的事情,在抢劫过程中,丁某也没做什么,就是一直在边上。” 根据被告人张某在2015年6月4日《讯问笔录》中第3页的供述“问:丁某什么时候开始知道要对韩某进行殴打及要钱?答:吃完饭后,到了楼下,我对丁某说了他才知道的。吃饭的时候阿俊说起要钱的时候,丁某在外面,不在包厢里面。问:你对丁某说要打韩某,而且跟他要钱的时候,丁某怎么回答的?答:丁某说打他干嘛啊,我就没说话。”根据被告人刘某在2015年5月17日《讯问笔录》中第2页的供述“问:丁某事前有无与你们预谋抢劫的事情,在你们抢劫中,有无做什么?答:事前,丁某没有与我们预谋抢劫的事情,在抢劫中,她也没有做什么。”根据被告人熊某(另案处理)在2015年6月5日《讯问笔录》中第3页的供述“问:丁某是什么时候知道你们要打人并向被害人要钱的?答:“…真正要钱应该是到了公园才知道的…” 根据被告人易某(另案处理)在2015年6月5日《讯问笔录》中第3页的供述“问:丁某是什么时候知道你们要打人并向被害人要钱的?答:“丁某一直不知道我们要向被害人要钱,她是最后我们在公园打人了,还向人家要钱了,丁某才知道的…”

基于以上《讯问笔录》可知,丁某没有犯罪提意、没有预谋、没有准备、没有行为实施、也未参与赃物处理,故对于丁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存疑。

退一步讲,即便根据其他被告人在2015年8月以后的笔录中的供述,丁某在车上时有可能听到其他被告人在商量,但并没有人供述明确向丁某提出要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要其配合,并且在其下车时均向其保证不会有事的。丁某虽对此有过怀疑,但此时并不能确定其他被告人就是要实施抢劫。即便是推定,也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推定。而不能仅凭其他被告人仅仅在主观上认为丁某听到了,或者根据丁某下车时害怕,心里曾有过怀疑就认定其明知。换而言之,其他被告人的主观认识,丁某的心理活动,及其是否听到,均不能作为认定其有罪的依据。更何况其他被告人在车上都说了什么,又是怎么预谋抢劫的,当时各被告人都坐在什么位置,各自都说了哪些话,在询问笔录中并未提及。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5年8月以前的笔录中,各被告人供述是一致的,即丁某对事前要抢劫被害人是不知情的。然而,在2015年8月以后却突然集体供述丁某对抢劫是明知的,有悖常理。距离案发较近的时间所做的笔录里明确供述丁某不知情,而过了3个月后突然回忆起来丁某是知情的,这样前后矛盾,不合逻辑的笔录其可信性极低,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以至于其他被告人集体否定之前的供述,存在重大疑点。

综上,根据疑罪从无,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原则,不应对丁某作出事前明知抢劫,进而参与抢劫犯罪的认定。

二、关于本案量刑问题

尽管辩护人认为本案尚存在诸多疑点及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但如果法院最终认定丁某构成犯罪,其还具有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丁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丁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

4、被告人丁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和偶犯,此次涉嫌犯罪是被人怂恿,主观恶性小。

5、被告人丁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有立功表现。

6、安徽省定远县司法局已对被告人丁某出具《社区矫正证明》,证明其适宜进行社区矫正。

综上,恳请合议庭对丁某的行为给予重新认定,如果构成犯罪,适用缓刑。此外,辩护人还注意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第五点的规定,结合丁某系立功、未成年人、初次抢劫、从犯等情节,可依法免除处罚。

 

【办案心得】 

通过对本案分析,首先是对从被告人丁某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产生质疑。其次,其他被告人前后的供述存在矛盾,且在同一时间集体做出不利于丁某的供述,也是本案的疑点。故从丁某对抢劫是否明知入手,结合丁某在本案中没有具体的实行行为,来影响法院对本案罪名及量刑的认定。通过司法解释据理力争,为被告人丁某争取从轻处罚。

 

【律师简介】 

        高博,男,辽宁沈阳人。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现为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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