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于苏州工业园区成功办理 柴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0-03-19 14:5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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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周仲生律师     时间:2017年3月21日      编辑:丁鑫鹏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底XX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报案称该公司有部分设备失窃,涉案价值数十万元。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其公司内部员工柴某在外开设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苏州XX电子公司处有多台涉案设备仪器。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为2012年至2014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柴某利用其在XX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任职部门经理之工作便利,多次侵占XX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设备若干作为其和他人合伙经营公司的生产设备,涉案金额已达刑事标准,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柴某找到了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周仲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此案,最终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撤销了本案。

【律师视角】

一、调查取证成果

1、周仲生律师开展调查工作,深入了解案情,随即发现柴某和报案公司有民事纠纷,报案公司企图通过刑事追诉来迫使柴某作出某些民事让步。

2、柴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的苏州XX电子公司几台设备来源于报案公司,但基本是报案公司原本决定停止使用的淘汰设备。

3、查实柴某存在侵占行为的设备(焊导针机电源一台,信号分析仪一台,气缸一个,不锈钢线一卷)多经过多年使用。

二、辩护思路

1、柴某涉案金额依据为苏州市价格认定据于2015年3月18日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该份价格鉴定结论存在重大问题,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申请对所涉案财务进行重新鉴定。理由如下,一方面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在2015年3月18日和2015年6月15日对同样的两台焊接电源的的鉴定价格不一样,且差距在5000元以上。另一方面,动态信号分析仪生产日期较之焊接电源更早,使用的更久,其成新率竟然高达35%,而焊接电源的残值仅按10%计算。

2、报案单位作为该行业的领头羊企业,机器设备更新迭代快,对于一些陈旧的机器设备,要么遗弃要么以十分低廉的价格转让。柴某所实际控制的电子公司大部分有报案单位标示的设备基本都通过报案单位报废程序二手转卖取得。本案所涉设备原本存放地为报案单位四楼的废弃物仓库而非二楼的备件仓库,足以说明该批设备的价值不会太高。

3、报案单位在长达两年时间从未追究柴某的责任,两年后突然追究柴某的责任主要原因在于其成立了同业企业,构成竞争关系。

【律师点评】

涉案金额是财产犯罪中量刑的重要情节,更是是否成立犯罪的关键。本案中,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本案的原因就在于柴某由于其一时不慎犯下的错误,并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刑罚制裁的严酷有效决定了刑法适用的谦抑,达不刑事标准,不够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自有其他法律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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