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史上最伟大的判决”谈刑事判决书的说理部分

2020-03-19 14:5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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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汪洋律师   时间:2015年3月15日

2014年10月16日,惠州“许霆案”审判长万翔,在对该案就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刑罚的衡量等进行详细的说理后,最终做出了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决定。

该份判决让公众回想起了2008年的广州“许霆案”。对比两起案件的判决书,惠州“许霆案”的说理部分更加的详细、专业、生动、寓情于理,使得该份判决书在公布之后,立即引起网友们的热议,纷纷点赞,甚至有网友称这是“史上最伟大的判决,没有之一”。

该份判决书的社会效应让笔者想起了一句法律谚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刑法要得到公众的认同,除其自身合乎正义的要求外,公众对其的接纳同样重要。在西方,刑事判决书对说理部分也极端的重视,甚至有一纸判决就是一篇优秀的论文之说。而在我国,要想让我国公民养成法律的意识,一方面普法活动和法学教育不可或缺;另一方面,通过长期的刑事法律实践,以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而刑事司法实践中承载审判智慧的刑事判决书,自然应当也承担起该艰巨的任务。因为刑事判决书的受众,除当事人之外,还有一般的民众。一纸说理透彻、博得公众认可的刑事判决书,一方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了犯罪人的行为,能够促使犯罪人认罪伏法;另一发面,也能够潜移默化地使公众逐步加深对刑法规范的理解。

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出台的《人

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首先强调了在判决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并在该意见中对量刑说理的内容作出明确地规定。《意见》第10条规定:“量刑说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2)是否采纳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3)人民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此后的2010年10月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再次重复强调了量刑说理的内容。但是依目前的法院判决书现实状况来讲,有相当一部分刑事判决书没有完全依照前述规定的量刑说理的内容来写。

从理论上来讲,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做出量刑决定的直接依据;二是解释使用该依据的原因和论证如何使用该依据得出的量刑结果;三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或者意见以及原因。第一部分的直接依据是做出量刑决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目的是证明量刑决定的合法性。第二部分的目的在于解决量刑决定的合理性,主要包括事实基础说理和法律适用说理。关于这一点,也是符合了刑事诉讼法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量刑说理主体只有在准确分析和认定案件事实之后,才能认定哪些事实属于量刑情节和哪些不属于量刑情节。在这基础上需要依据法律进行论证为何这些事实构成量刑情节和对量刑产生多大的影响。但是静态和固定的法律条文从来都不会精确地与个案事实相对应,二者之间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而这正是量刑说理主体需要重点“说理”的地方,必须对这其中的逻辑关系做出必要的解释,可以从事理、法理和情理三个方面来分析论证。第三部分说理的重要性随着近年检察系统量刑建议体制的发展而越来越完善。

结合惠州法院 “最伟大的判决”。该份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一罪与非罪,就ATM机与银行关系问题,详细叙述了控辩审三方的意见。二是此罪与彼罪,从法律、法理方面解释了盗窃罪、侵占罪以及民法上侵占三者的区别及联系。三是刑罚的衡量,主要考虑从被告人主观、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生活状况四方面考虑对其从轻处罚。四是最后的说明,就本案与广州“许霆案”进行对比及说明。

该份判决说理部分全面、充分,除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书写刑事判决书的规定外,还从法律原则中寻找到根据,以法理分析、利益衡量、经验归纳的方法对该案判决理由进行了分析认定。此外,对该案的事实、控辩双方的观点和法律问题也都进行进行详细的说明论证。另一方面,也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对量刑进行了说理,从社会常理角度考虑量刑结论。综合这些方面,该判决书被广大网友称为“最伟大的判决”也当之无愧。

说理详尽的刑事判决书有助于当事人接受量刑结果、信服审判的公平和公正,也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刑事案件进行客观评价。相反,说理简单化、虚无化的判决书则不利于被告人接受和自愿执行裁判结果。当前,为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全国法院已经正式全面开始实施量刑规化及裁判文书公示化工作。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希望能有更多的法官能够像惠州“许霆案”主审法官万翔一样,做出更多“最伟大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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