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7-02-16 央视新闻
7月12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受贿案,对被告人奚晓明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奚晓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奚晓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晓明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认可其亲属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596934亿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晓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奚晓明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绝大部分基于亲属接受行贿人请托,贿赂款项亦为亲属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后知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央视记者奚丹霓官志伟)
奚晓明简历:
奚晓明,男,汉族,1954年6月生,江苏常州人,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2016年10月,因涉嫌受贿案,被提起公诉。
人物履历
1972.01-1978.03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吉林大学法律系学生,获法学学士
1982.01-1985.0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1985.06-1993.0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正处级)(其间: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中级法院锻炼;1989.09-1993.01北京大学民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09-1992.09在英国伦敦大学学习)
1993.07-2000.0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其间:1997.09-1998.07在中央党校培训部中青班学习)
2000.08-2004.06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其间:1998.09-2002.07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08-2004.06挂职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4.06-2015.08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历史回放:(本段来源:凤凰资讯)
奚晓明被查,疑涉及山西张新明与吕中楼的矿山股权纠纷案——张新明的代理律师李飞是奚晓明大学同学,但李飞坚决否认涉案。
民法学界称,张新明案是最高法院的一次“最荒唐的判决”。作为“学者型法官”,奚晓明将此案编入了最高法院指导审判的书中。
此外,张新明案判决是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组”决定的。奚晓明(上周之前)只是这个讨论组的其中一员。
时隔7年,继黄松有之后,1949年后落马的最高级别司法官员再添一位。
中纪委2015年7月12日发布的消息仅36个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当日,最高法院官网已将奚晓明的名字抹去。他在最高法院工作了33年,担任副院长11年。
1.“几十年来最荒唐的审判”
北京日报官方微信公众号“长安街知事”当日披露,奚晓明被指与山西的官商有勾结,去年曾被中纪委约谈过。
多家媒体报道称,奚晓明疑涉入前山西两大煤商张新明与吕中楼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子的大概缘由是:山西省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购买金海煤矿时遇到资金短缺,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向吕中楼持有的山西沁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最后将股权悉数转给沁和。沁和最终共支付4.23亿元(张新明所承认的数额),获得在该煤矿占股62%。
不久,该煤矿市价飙升至百亿元,张新明想要回股权遭拒,于是以转让价格过低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废止当年的转让合同。山西省高院一审支持了张新明的诉求。
此案上诉至最高法院后,于2012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沁和归还张新明46%的股权。案号为“(2011)民二终字第76号”。
2013年1月,针对“76号判决”召开的两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国内最著名的民法和民诉法学者几乎悉数到场。
几乎从不参加个案讨论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主动参会,“这样高级别的、如此糊涂的判决,如果再不出来说句话,实在是对不起法律的良心了。”
“如果煤炭价不涨,也就没有了这个案子。现在煤炭价涨了,才有了这个案子。”梁慧星解释,最高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既然双方当事人都是商人,那么双方约定的就是公平的,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法院就没有权利干预。
“这个判决颠覆了十几项法律原则和制度,”梁慧星说,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全国性的指导作用,如果下级法院都效仿,“那法律关系就乱了,社会就乱了,社会稳定就不存在了,法治国家就很难实现了。”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谭启平的话更直接:“这个判决是我几十年来看到的最荒唐的判决。”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审理此案。但如此重大的案子,在有大量新证据提交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却没有开庭审理。
张新明最终如愿以偿的拿回了股权。
据财新网报道,张新明在最高法院的一位上诉代理律师,系奚晓明在吉林大学的同学。张新明在此案的诉讼中,被疑得到奚晓明的帮助。
南方周末记者查实,张新明的上诉代理律师是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飞,他与奚晓明确实同在1982年1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律所的网站介绍,当事人对他的评价是“聘请了李律师,我们放心”。
因涉及华润并购案,张新明已于2014年8月被有关部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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